湘大政发〔201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与我校联系办理入学手续。不按期联系或逾期不联系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六个月(含新生电子注册)为专升本学生入学资格复查期。专升本学生需审核专科文凭,专科文凭审核通过,即可办理新生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三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入学资格待复查审核的。
第七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出具转专业申请书一份,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申请表一式四份),于每年5月、11月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至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湘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审批同意后,将学生申请报送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
(四)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被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学习形式申请。
第九条 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本校学生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申请转出至其他学校的,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校及转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由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予转学。
(二)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入学考试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经函授站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提交休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仅限一次,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学校也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侵权事件负责。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复学学生编入相同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复学后,可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由继续教育学院酌情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并取消学籍: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
(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专升本学生审核专科文凭不能通过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
(六)按学校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成人教育专升本、专科学制为两年半年,高升本学制五年。学习时间不能少于规定的学制年限;确有需要延期毕业的,最长年限自入学注册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八年。
第十七条 具有成人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各科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湘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结业证书。在离校后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留级,最长年限自入学注册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八年),可按有关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继续修读;考试成绩合格,可凭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可按《湘潭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获得肄业证书。未修满一学年及被开除学籍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本规定未及事宜,参照《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规定修订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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